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321民初107号 原告: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琴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MA369116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该公司股东。 被告: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9926755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 原告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撤回对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6元,已减半收取1968元,由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