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321民初107号
原告: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琴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MA369116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该公司股东。
被告: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9926755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
原告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撤回对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6元,已减半收取1968元,由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