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古达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大胡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53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通古达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2号(贰号)3号楼-2-603。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大胡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与南城街交口阳光晶典苑2-1-1303。
法定代表人:高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通古达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胡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津0104民初153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大胡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819.5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通古达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通古达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津0104执保1675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天津大胡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819.5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依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美艳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