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古达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通古达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大胡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5337号之一
原告:天津通古达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2号(贰号)3号楼-2-603。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大胡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与南城街交口阳光晶典苑2-1-1303。
法定代表人:高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通古达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胡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通古达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纠纷已实际解决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通古达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保全费528元,由原告天津通古达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美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