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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688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一路与新程路交汇南38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10P866。
法定代表人:刘西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公涛,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萍,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丁豪广场C座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08832P。
法定代表人:范业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宝贝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T47MC82。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宝贝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宝贝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宝贝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