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502民初3535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1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宝贝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T47MC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大连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3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10C8QM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广场C座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0883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宝贝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贝新天地公司)、***、大连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源公司)、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宝贝新天地公司、***、万鑫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焱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贝新天地公司、***、万鑫源公司、焱坤公司、**支付担保费1125000元及利息28591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4日),合计115359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宝贝新天地公司、***、万鑫源公司、焱坤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4日,***与万鑫源公司、焱坤公司、**签订《协议书》,***是宝贝新天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万鑫源公司是该协议签订时宝贝新天地公司的股东,同时**还是宝贝新天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议书》中约定,***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山东省新天地购物广场项目《胜利大厦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抵押担保,合作期内按年净利润8%参与分红,但按照上述比例分红低于50万元时按照50万元分红,实际分红高于50万元时分红则按实际收益收取。***认为,该分红款性质实际为各被告因***提供担保而应支付的对价,即担保费。协议签订后,***按照约定为该项目提供了担保,但各被告均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担保费用,截至2023年2月24日累计担保费1125000元、利息28591元,合计1153591元。***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宝贝新天地公司、***、万鑫源公司共同辩称,2020年10月24日,***、***、万鑫源公司、焱坤公司签订了股东决议,约定了项目顺利签约后,***持有宝贝新天地公司的8%的股权,承担8%股权份额之内的风险,合作期内按年净利润8%参与分红,实际分红低于50万时,按50万分红,高于50万时,按实际收益收取,该合作项目是坐落于百货大楼中心店对面原利群商场,合作的分红,应该是在该项目正式营业,并取得利润的情况下进行的。股东之间的分红,由于疫情的影响,该项目一直没有正式营业,期间短暂的试营业也没有成功,并且当前欠付场地方租金,以及为重装开业而产生的装修费、设备费、人员费等系列费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根据内部合同约定,不应予以分红,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焱坤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对焱坤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第一,所谓的股东决议**处**,系**私刻,明显与焱坤公司在的备案章不一致,且**的代表人处是**,**既不是焱坤公司的股东,也不在焱坤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能代表焱坤公司;**曾担任宝贝新天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万鑫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宝贝新天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焱坤公司与上述自然人法人均无任何利害关系,怎会无故去替一个毫不知情的项目提供担保,焱坤公司直到收到本案传票时才得知本案;第二,**曾经向焱坤公司出具过***,**曾经私刻焱坤公司公章,与其他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采购合同,导致焱坤公司被起诉,**也曾在***中明确承诺,除此之外未使用假公章签订其他任何采购施工、劳务等任何合同或协议,如后续出现任何纠纷,都与焱坤公司无关,说明**曾经就私刻焱坤公司的公章,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各种合同,导致焱坤公司被起诉,**的这种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焱坤公司已向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派出所报案,已受理;第三,就协议本身而言,假设公章是真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焱坤公司认为已过保证期间,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是基于为宝贝新天地项目胜利大厦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的担保,胜利大厦案件正在贵院审理中,焱坤公司的印章和法人签名均在鉴定程序中,且***为宝贝新天地公司提供担保,宝贝新天地公司的财产未经法院裁判,更未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他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其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为促成宝贝新天地公司与胜利大厦房屋租赁项目,在焱坤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公章签下与胜利大厦的担保合同和本案中的股东决议,再一次将焱坤公司陷入诉讼中,请求驳回***对焱坤公司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
***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股东会决议(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东营区政府公众号新闻报道截图各1份,证明2020年11月24日,协议书约定***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山东省新天地购物广场项目,胜利大厦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抵押担保,合作期内按年净利润8%参与分红,但按照上述比例分红低于50万元时,按照50万元分红,实际分红高于50万元时,分红则按实际收益收取;另约定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该分红款实际为各被告,因***提供担保而应支付的对价即担保费,该项目实际履行中,只有***被设定了权利负担,为减少风险,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回购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第13条第二段明确写明;根据东营区政府公众号新闻报道显示,***是宝贝新天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整个项目的主导者。
证据二、《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各1份,2023鲁05**民初589号庭审笔录第10、11页,证明***履行了约定,以自有房产进行了担保,2023年4月20日庭审笔录第11页显示,宝贝新天地公司对此无异议。
证据三,中国银行付款回单,证明2020年7月2日,宝贝新天地公司打款给焱坤公司,附言为工程款,实际焱坤公司并未承揽工程,且该款也未退回;另根据2023鲁05**民初589号庭审笔录,在胜利大厦案件中,同样有焱坤公司做担保,焱坤公司对股东决议知情,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被告宝贝新天地公司、***、万鑫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恰恰能证明***作为宝贝新天地公司的股东,履行了担保义务,应该在公司未亏损,有利润的情况下进行分红。
被告焱坤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不认可,股东决议焱坤公司**肉眼可见系私刻,焱坤公司对此不知情;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焱坤公司无关,真实性焱坤公司不清楚;对证据一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焱坤公司不清楚,和公司无关。对庭审笔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胜利大厦案件正在审理中,焱坤公司也提出了公章鉴定,焱坤公司并没有承认担保责任,也是在焱坤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操作。打款凭证与焱坤公司无关联性,因为焱坤公司与**曾在淄博有过合作,因**系自然人,无施工资质,曾借用过焱坤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又因焱坤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与**之夫***是战友,因此为了帮其走账,这也恰恰证明代理人推断,股东决议**20%入股应当是**入的股,与焱坤公司无关。
被告焱坤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济南市出具的公章备案登记表1份,证***公司的公章情况,肉眼可见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焱坤公司的印章不一致,证明***提交的股东决议中焱坤公司的公章系伪造,且焱坤公司对此毫不知情。
证据二、受案回执复印件,原件在胜利大厦案件中,证***公司的范业乾向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派出所报警称公司印章被伪造,舜华路派出所经过初查并受理。
证据三、***原件一份,证明**自认曾在未取得焱坤公司授权,且未告知焱坤公司的情况下,私刻焱坤公司公章与其他公司签订外墙施工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证明**以前有私刻焱坤公司公章行为,焱坤公司莫名其妙被起诉,才知道公章被**私刻并乱用,**也承诺除此财产合同未使用假章签订其他任何采购、施工、劳务等任何合同或协议,如后续出现任何纠纷都与焱坤公司无关。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在股东协议中加盖的即便不是其备案的印章,也不能代表不是焱坤公司认可和使用的公章,根据***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公司对股东决议是知情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对证据三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宝贝新天地公司、***、万鑫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评价,宝贝新天地公司公司一直认为**是真实的,该担保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的;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不清楚。
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认定以下事实: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万鑫源公司作为丙方,焱坤公司(**)作为**签订了《股东决议(协议书)》,以上的一方单称“股东”,合称“全体股东”,协议约定了以下内容:一、公司及项目概况,公司名称为山东省宝贝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工商注册变更登记为准;山东省新天地购物广场项目涵括胜利大厦(原利群购物广场)地上五层,地下两层营业场所六万余平方米及配套停车场等内容。二、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股权结构调整后,总注册资本金为5500万元,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持有公司51%股权。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不实际出资,但以其自己名下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30-6号20层金领大厦写字楼B座的房产为本项目即山东省新天地购物广场项目《胜利大厦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抵押担保,保证按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房产管理维修中心要求的担保价值足额为本项目抵押担保,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足额抵押担保,致使本项目无法进行,乙方承担因本项目给其他投资方造成全部实际损失;项目顺利签约实施后,乙方持有公司8%股权,只承担8%股权份额之内的风险,合作期内按年净利润8%参与分红,但按照上述股权比例分红低于50万元时按照50万元分红,股权实际分红高于50万元时,分红则按照实际收益收取;可以协议退出,由于乙方未实际出资,未满五年退出时,乙方所持比例的股权公司不给予现金补偿,但有同期分红权,已满五年退出时按照上述公司注册资金及所占股权的50%给予现金补偿。乙方所承担的所有份内风险甲方自愿用垦利区××村××林、**、万鑫源公司、焱坤公司为其保证,因本项目给乙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概由上述担保人承担,如担保人不承担时,乙方有权处置该园林资产及其他担保人的资产补偿自身的损失;待***承担的风险解除时,该担保条款自动解除。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持有公司21%股权。**以实物(为商场提供装修服务,按正常市场价格审核)方式出资,持有公司20%股权。上述各股东所占股权的比例,是公司分红权及承担风险的最终比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约定义务。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本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乙方非自愿除外),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三、分工,甲方出任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其他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四、重大事项表决,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重大事项仅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本次协议达成并将注册资本及股权等信息变更登记后再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五、财务及盈亏承担部分约定,若股东决定对公司利润进行分红,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红:1.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计划等,留足流动资金后再进行分配;2.公司本年度亏损不得分配;公司亏损部分约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所占股权比例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合同由甲方***、乙方***签名,丙方处加盖万鑫源公司印章,**处由**签名,加盖“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
庭审中,焱坤公司提供了其在备案的印章,该协议中加盖的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
2020年11月24日,***作为卖方,***、**作为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购买卖方***位于东营区××路××号××层共计650平方米的商品房,售价暂定10000元/平方米,总金额650万元;每平方暂定价格为10000元/平方米,具体交房价格按交房时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多退少补),乙方按约定交清650万房款及甲方承担风险部分之日,甲方应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如果甲方无意出卖该房产,甲方须3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返还650万元,否则甲方须将房产分割交付给乙方。付款方式部分约定,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支付100万元(11月18日已经到位),在甲方办理抵押手续前支付100万元,2021年2月份计划支付250万(至少支付不低于100万元),剩余款项每月支付20万元,2021年7月底前全部还清。2020年12月起,余款450万元产生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实际利率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乙方将650万元支付给甲方,并将甲方抵押物的所有风险消除之日起,该房产的收益权归乙方所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0年12月18日,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房产管理维修中心签署(甲方)、宝贝新天地公司(乙方)、***(丙方)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甲、乙签订了《胜利大厦房屋租赁合同》,丙方自愿为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位于东营区××路××号××幢××室××.94平方米、鲁20**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211448号)、2004室(196.37平方米、鲁20**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211455号)、2005室(232.89平方米、鲁20**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211468号)、2006室(109.02平方米、鲁20**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211459号)、2007室(194.97平方米、鲁20**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211462号),以上不动产面积共计938.19平方米。经合同各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价值为1350万元,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已经抵押350万元,现丙方用剩余价值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抵押金额1000万元,抵押担保期限2021年1月26日至2027年8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另查明,2023年6月7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舜华路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内容为:已受理范业乾报称的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
本院认为,案涉的《股东决议(协议书)》,原告***与被告宝贝新天地公司、***、万鑫源公司对签订该协议的行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内容对原告***与被告***、宝贝新天地公司、万鑫源公司具有约束力。对于该协议中的**“焱坤公司”(**)主体身份问题,焱坤公司对该事实不认可,且协议中加盖的印章与焱坤公司备案的印章不一致,故该合同对焱坤公司的效力,以及焱坤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应根据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本案中,原告请求各被告承担支付担保费的理由根据协议中“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不实际出资,但以其自己名下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30-6号20层金领大厦写字楼B座的房产为本项目即山东省新天地购物广场项目《胜利大厦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抵押担保,保证按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房产管理维修中心要求的担保价值足额为本项目抵押担保,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足额抵押担保,致使本项目无法进行,乙方承担因本项目给其他投资方造成全部实际损失;项目顺利签约实施后,乙方持有公司8%股权,只承担8%股权份额之内的风险,合作期内按年净利润8%参与分红,但按照上述股权比例分红低于50万元时按照50万元分红,股权实际分红高于50万元时,分红则按照实际收益收取”的约定。本院认为,从上述约定中***只承担8%股份权额之内的风险,合作期内按净利润8%参与分红,以及按股权比例分红低于50万元时按照50万元分红,股权实际分红高于50万元时,分红则按照实际收益收取的内容可见,协议中约定了***承担的风险,以及参与分红计算方式;且根据协议财务及盈亏承担部分约定的“公司本年度亏损不得分配”的内容;可见上述“分红”的条件为公司年度有净利润,该分红也即为***所主张其提供担保应得的担保费用;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宝贝新天地公司有经营利润。另外值得说明的是,协议中约定了“乙方所承担的所有份内风险甲方自愿用垦利区××村××林、**、万鑫源公司、焱坤公司为其保证,因本项目给乙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概由上述担保人承担,如担保人不承担时,乙方有权处置该园林资产及其他担保人的资产补偿自身的损失;待***承担的风险解除时,该担保条款自动解除”,从该约定内容看,担保人承担的系***所承担的8%份额内的风险以及因案涉项目给***造成的损失时,担保方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而本案中***请求的系因其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收益。综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