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交通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5964号之一 原告: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业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交通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庄圳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交通学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校教师,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校教师,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济南山交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交通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山东交通学院、济南山交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焱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计2397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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