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执异5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万军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侠,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英豪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注册地宝鸡市宝虢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鹏,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建鹏,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2日。住宝鸡市陈仓区。
第三人郑豪,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9日,住宝鸡市。
本院在执行陕西万和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英豪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郑建鹏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1)陕0303执1374号】,申请人申请追加郑豪为被执行人并要求承担义务。申请人称陕西万和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英豪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郑建鹏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诉讼调解达成调解书,第三人郑豪自愿对被告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写有保证书。
本案在审查期间陕西万和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经审查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万和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郑豪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员 杨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