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民终1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冼村方萍装饰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52号首层07号铺。
经营者:方萍,女,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浩,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昌平路130号商场之二。
法定代表人:薛来姜。
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冼村方萍装饰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冼村方萍装饰经营部于2019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冼村方萍装饰经营部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冼村方萍装饰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文超
审判员 刘秋萍
审判员 陈海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