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222民初2253号之一
原告:***龙,男,1961年4月12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苏,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814246。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影,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1606210190。
被告: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昌平路130号商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7878580G。
法定代表人:薛来姜,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任廷江,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第三人:张德友,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原告***龙诉被告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任廷江、张德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或留置向第三人任廷江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国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映媛、兰秀芹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龙以已与案外人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051元,由***龙负担。
审 判 长 蒋国红
人民陪审员 兰秀芹
人民陪审员 张映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