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994号
原告:李立峰,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刚,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生,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昌平路130号商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7878580G。
法定代表人:薛来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立峰与被告刘永生、被告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立峰于2020年6月18日以原告李立峰与被告刘永生、被告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立峰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邢雪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海兰
书 记 员 封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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