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锦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3883号
原告:滨海锦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城师苑路南侧丰园苑B3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IW5X6M35(1-1)。
法定代表人:李居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昌平路130号商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7878580G。
法定代表人:薛来姜,该公司经理。
被告: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草沟镇草沟街泗固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0032034877。
法定代表人:王胜,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锦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滨海锦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要求滨海锦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4800元,并明确告知滨海锦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滨海锦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