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8779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3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副部长,住单位宿舍。
被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城金***与永阳路交叉口德天金水湾13号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3年4月24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悦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