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宏滔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924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宏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U。
法定代表人:冼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欣,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其,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区四季花城A1号楼四单元40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23G。
法定代表人:潘某1。
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黄家圩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86R。
法定代表人:祁某1。
原告珠海市宏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宏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宏滔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宏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12.01元,由原告珠海市宏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永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冉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