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9975号
原告: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50258-6,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祁镇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出于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69元,由原告南京伟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