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8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41-1号。
法定代表人吕海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治年,江苏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再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815号及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626号民事判决;二、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0398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8日,以工程款27398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工程款20398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在欠付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依据(2014)锡民终字第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本院以(2017)苏0282执4249号案件执行回转,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后因***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6月21日、2022年2月17日、4月21日、2022年5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2、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于2022年5月26日对其被执行人的三个账户进行了冻结,于2022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3、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与吴爱英共有的坐落于宜兴市××号××室房屋一套,本院在处置该房产过程中查明吴爱英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经本院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后,经讨论决定暂停止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B6××**汽车一辆,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对该车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因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
5、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在本案的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明的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对查明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对查明的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因故暂不便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回转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曹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