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32民初1273号之一
原告: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工业园区A区兴园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彭国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4元,由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