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昌泓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19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国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科,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波,职务不详。

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川0118民初194号民事裁定,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限额5147247.5元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限额5147247.5元内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怀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琴

书 记 员 罗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