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昌泓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194号

申请人: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国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科,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波,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147247.5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或冻结。并以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限额5147247.5元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查封或冻结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怀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琴

书 记 员 罗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