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易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194号之一

原告:成都易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国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科,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波,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易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易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易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易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832元,由成都易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怀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琴

书 记 员 罗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