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205号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东大道165号15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丰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远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彩田路交汇处东方新天地广场第一栋C座6层605B。
法定代表人:袁宇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远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昱
人民陪审员 吴世清
人民陪审员 林振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丽娟
书记员毛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