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南通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128号
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学子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51569973D。
法定代表人:顾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8号核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99435M。
法定代表人:桂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华丽大厦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321820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南通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4元,减半收取4072元,由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