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德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04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初字第0020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南通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华丽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通德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6号华丽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德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钱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