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个旧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个旧市和平路三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明初,男,系该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处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学海路瀛洲河畔A2幢2楼。
法定代表人:张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云250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48319.44元,并交执行费22883元、案件受理费11593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25日、6月27日、10月1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登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无证券、税务等财产登记,已从(2020)云2504执586号案件中转移41427元到本案,交执行费22883元、案件受理费1159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6951元。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6月29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债较多,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蒙自市人民法院及本院均涉案多件,且涉案标的较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于2022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2048319.44元,并交执行费22883元、案件受理费11593元。执行到位标的6951元、执行费22883元、案件受理费11593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41368.44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红祥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孙应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普和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