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执2206号
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和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学海路瀛洲河畔A2幢2楼。
法定代表人:张燕,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云2504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974265.02元,并交纳执行费57271元、案件受理费25040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5日、11月7日、12月5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等登记信息,并查封了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弥勒市以东湖泉万象二期1-1、1-2、1-3、1-4、2-6、2-7、2-8,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21)弥勒市不动产权第0××6、0××7、0××5、0××6、0××1、0××1、0××9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涉及的另案中冻结,无证券、保险、税务、车辆等登记。
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3日、11月17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债较多,其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蒙自市人民法院及本院均涉案多件,且涉案标的较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于2021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5974265.02元,并交纳执行费57271元、案件受理费25040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