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民终128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个旧市振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位峰,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蒙自市村民,住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云南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个旧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和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昭通市威信县村民,现住蒙自市。
上诉人个旧市振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个旧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个旧市振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个旧市振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个旧市振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减半收取1987.5元,由上诉人个旧市振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