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个旧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2501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和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处。住所地:个旧市和平路17号8幢2单元102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红河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金湖西路353号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第八建筑工程处与被执行人红河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250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9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两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272439.28元及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2%计)。2019年12月25日,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6月2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为:
1、于2022年6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明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工商、证券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公司名下有位于个旧市上河路的个旧市国用(2014)第3181号地号为H-(28)-92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822平方米),该地已被蒙自法院与本院分别查封,且已建好部分房屋,不宜单独处置。
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明泰公司的另案即本院(2021)云2501执恢250号案中,于2021年10月20日开始评估拍卖本案案涉的建设工程中的个旧市兴南苑二期D幢商铺负一层2-6号商铺、8-9号商铺、11号商铺共8个商铺,该8个商铺评估价为185.14万元,至2022年4月10日拍卖、变卖结束,现申请人同意以流拍价148.112万元以物抵债,以清偿本案部分案款,前述(2021)云2501执恢250号案中另行评估拍卖该案案涉的个旧市兴南苑二期B2幢的商铺。
3、2019年12月24日,个旧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代明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619722.8元。
4、2020年9月25日,个旧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代明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633000元。
5、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对个旧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代明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619722.8元。
6、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过被执行人尚有部分应向政府收取的公租房收购款,经本院落实,该部分房款共计547.73万元,但因合同最终未签订等问题,现不能支付。
7、2022年8月16日,本院对明泰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
9、至2022年8月1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272439.28元本金已全部受偿,利息已受偿461403.52元,尚有利息1819964.46元尚未受偿。本院执行申请费25280元尚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红河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