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7446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永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钮建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永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永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永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期限为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财产为不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