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1210号之一
原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
原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迟法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