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350号之二
原告:威海澎远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安花园17#-5网点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U7JD8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公园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100073172392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海澎远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威海澎远石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澎远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澎远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澎远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