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00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路××号。
被执行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号。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元、转执行费*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3)鲁10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