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保517号
申请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蓝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蓝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以(2023)鲁1003民初38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蓝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3年6月8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蓝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