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民初1564号
原告:***亿力起重装卸队,住所地威海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公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亿力起重装卸队与被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亿力起重装卸队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力起重装卸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力起重装卸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亿力起重装卸队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