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福源起重装卸队、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财保274号 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福源起重装卸队,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144号。 经营者:***,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144号。 被申请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公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福源起重装卸队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5287.62元以内予以保全,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105287.62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4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