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民初3882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公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