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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民初3882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公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