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107号之一
原告: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晖公司)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朝晖公司诉称,2014年5月17日,被告将其承接的海南文昌078工程502、503号建筑物地坪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依约将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6月30日进行对账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结欠工程款金额及付款期限。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余款400142元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142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移送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位于海南省文昌市,属于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的辖区,本案应由该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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