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1661号
原告: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201523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佳俊,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工业集中区(梧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705270957。
法定代表人:孔秀宽。
原告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江苏朝晖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2179748.7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新建上海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转向架检修库面漆、防火涂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上海市南翔编组站老机务段内,工程内容为钢结构防火涂装和面漆涂装,合同还约定了安装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2013年9月,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根据2018年3月,被告与总包单位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建大功率检修基地项目经理部分包工程结算会计表审计表,原告工程造价为2854069元,最终概算在原概算基础上上调2651359.5元,归属原告的工程价款为1325679.5元,合计4179748.75元。现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000000元,尚欠工程款2179748.75元,该款经多次催要均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从《新建上海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转向架检修库面漆、防火涂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看,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协议,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应由该地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葛峰
人民陪审员俞阿兴
人民陪审员沈中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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