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503民初272号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北侧文景路西侧三合国际城1号楼2**209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常州武进区横山桥镇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