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4420号
原告:青岛市如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战春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王洪春,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丁召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G楼8栋B单元8层16室。
法定代表人:景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郭美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市如丰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市如丰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青岛市如丰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松源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