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736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有雷,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雁,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余家漾小区月漾苑新华路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84042445。
法定代表人:徐大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楠,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根平,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2021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19元,减半收取43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矛矛
人民陪审员 章秀琴
人民陪审员 袁 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戴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