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736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有雷,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雁,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余家漾小区月漾苑新华路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84042445。

法定代表人:徐大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楠,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根平,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2021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19元,减半收取43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矛矛

人民陪审员  章秀琴

人民陪审员  袁 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戴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