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736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申请人: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新华路766号余家漾小区月漾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84042445。
法定代表人:徐大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皖1802民初7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不足部分冻结其在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50万元解除冻结。
审 判 长 许矛矛
人民陪审员 章秀琴
人民陪审员 袁 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戴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