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号之一
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八字桥村新亭坞。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小区月漾苑新华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72元,保全费1935元,合计4707元,由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