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某某艺场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小区月漾苑新华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开发区***艺场,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村。 经营者:***,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和茂苑19幢1606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上诉人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开发区***艺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