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2民初6860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选,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小区月漾苑新华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选、***、**、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选、***、**、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选、***、**、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83元,保全费33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沈国民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