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302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海大道栖岩寺***湖区人民法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2003031056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浦田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573655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116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2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价值5095.5元的相关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