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民终6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573655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浦田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诉人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91民初15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亿达公司上诉请求:1、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2100元,2021年4月工资7328元;2、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74415.29元;3、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报销款1620元;4、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暂支款72300元。事实和理由:一、工资争议。1、2020年2月由于新冠疫情,全员未上班,上诉人决定仅发放基本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这完全符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以及政策规定。2、依据公司《员工守则》以及离职交接单载明事项,都表明被上诉人最后一个月工资即2021年4月工资需要被上诉人完成工作交接后,与上诉人进行结算。而被上诉人并未完成正常离职交接,未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后离职,因此,上诉人公司有权暂扣法其工资,等待其与公司进行离职交接以及结算后发放。二、经济补偿金争议。1、被上诉人离职程序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诉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上诉人公司曾经延迟发放过劳动报酬,但是已经公告通知全员,全员也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上诉人延迟发放劳动报酬不属于“无故拖欠”。3、有关被上诉人工作年限。一审判决中认定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用工单位为上诉人是错误认定。三、出差补助争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需要支付被上诉人出差补助1620元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四、暂支款争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返还暂支款没有事实依据是错误认定。 ***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亿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3309元;2.无需支付***2021年4月工资7328元;3.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74415.29元;4.无需支付***出差补助1620元;5.***返还723000元;6.***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天亿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从事辅助类工作,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为每月2697元。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费明细显示,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2016年1月至2021年5月,***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费单位为天亿达公司,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由苏州华盛亿达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审中,***述称其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工资是天亿达公司发放,其一直在天亿达公司处工作。 2021年4月30日,***以天亿达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解除劳动公同通知书。快递单显示天亿达公司已签收。 ***工资卡银行流水显示,天亿达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发放2021年2月工资,2021年4月30日发放2021年3月工资,2021年4月工资尚未发放。2020年2月实发工资为3190.87元。 ***提供的收入纳税明细显示每月税前工资如下,2020年5月至9月均为7078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工资均为7028元,2021年3月7188元,2021年4月7328元。***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087.17元。 ***提供其出差审批钉钉记录,显示出差事由为兰州项目施工,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上午至2021年1月30日下午。考勤时长61天,审批通过。***曾收到过2020年12月共计31天的出差补助报销1860元。***收入明细显示有报销款的支付。 ***审中,***申请证人**,4出庭作证,证人系天亿达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负责催款要账。证人**员工用于公事申请暂支款才会被支持,暂支款打款给个人,一般出差回来后就报销冲账,***的暂支款已全部冲账。天亿达公司认为证明目的不认可,证人不知晓暂支款是否全部核销。 天亿达公司财务报销制度7.3条规定,暂支资金在完成业务后10个工作日到财务报销,结清暂支款,若不结清将在下个月予以扣除。9.2条规定,业务需要必须暂支现金的,须先走公司钉钉流程审批,上传附件(业务预算清单)审批通过后,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9.3条规定,对于暂支业务隔月没有冲账的员工,财务将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账上暂支金额,超过暂支部分财务安排报销支付。13.7.3条规定,员工一般情况下出差补助为60元/天。 ***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天亿达公司支付其项目奖励金20529.27元、2020年2月工资差额3309元、2021年4月工资7328元、经济补偿金74415.29元、报销款1620元;天亿达公司提出反申请,请求***返还暂支款723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30日裁决天亿达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3309元、2021年4月工资7328元、经济补偿74415.29元、出差补助1620元,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对天亿达公司的反申请请求不予支持。天亿达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显示,由天亿达公司行政人事部**及***签字,载明工作年限自2010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2010”有从2020更改而成的痕迹。 ***审中,天亿达公司提交借款凭证,主张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9年10月21日***暂支共723000元。***认为未提供原件,对真实性不认可,认可在职期间确有暂支过款项,暂支款已全部报销冲账。 天亿达公司处《员工守册》离职管理规定,应填写离职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手续;离职员工接到管理部发出的离职通知书或辞退通知书后按期领取离职工作移交单,办理离职会签和工作移交等。 天亿达公司提交《重大事项通告》、会议内容记录表、会议签到表,通告显示2021年2月8日,天亿达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公司账户冻结等事项,并表示关于2021年1月工资,总经理在积极寻找解决途径。会议内容记录表显示,2021年2月26日,会议讨论2021年1月工资解决方案等,总经理予以签字;会议签到表显示***等员工在表中签字。 上述事实,有苏园劳仲案字〔2021〕第1311号仲裁裁决书、收入那是明细、***审笔录、财务报销制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以证实。 ***提交其与**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约定**在苏州华盛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占股51%,对应出资255万元,该股份由***代持,落款2012年5月22日。***述称工商登记信息监事**及天亿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妹妹,注册地点即天亿达公司经营地,两公司为关联公司。天亿达公司对此不认可,怀疑为后补,不能表明该期间仍在其公司工作,应以社保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关于2020年2月工资差额,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2020年2月即使因疫情影响导致公司停工,天亿达公司也应按视为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支付第一个月的工资,天亿达公司主张扣除绩效工资无法律依据。***主张2020年2月工资差额2100元未超出法定标准,予以支持。 关于2021年4月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时,劳动者可即时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天亿达公司在部分月份存在未及时支付的情形,故***单方行使解除权,不受提前30天通知公司离职的限制,天亿达公司暂扣其2021年4月工资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此前工资水平及该月纳税申报记录,该月申报金额与此前比无较大变化,***请求金额7328元符合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天亿达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发放2021年2月工资,2021年4月30日发放2021年3月工资,天亿达公司虽辩称系因公司账户被冻结导致无法发放工资,但账户冻结属于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且天亿达公司提交的通告仅为公司单方通知,并未与员工协商确定迟延支付的日期,故天亿达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拖延支付报酬的情形。***以天亿达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关于工作年限,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费明细显示***自2010年3月起由天亿达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由苏州华盛亿达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缴纳,而苏州华盛亿达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与天亿达公司相同,与天亿达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天亿达公司也未举证证实***此期间实际变更了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且退工手续备案表有公司**确认,明确***工作年限自2010年3月连续计算,该“2010”虽有更改痕迹,但结合社保缴费起始时间,也能相互印证实际工作时间,故认定***在天亿达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自2010年3月起连续计算。***主张经济补偿74415.29元未超合理范围,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出差补助,***在仲裁时请求的项目名称虽为报销款,但计算方式及金额系按出差补助标准计算,***也多次表达系出差补助报销,故仲裁裁决按出差补助项目予以认定并未超出仲裁请求范围,天亿达公司主**请求范围裁决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出差期间及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天亿达公司已支付2020年12月出差期间的补助1860元,同理也应支付剩余出差期间即2021年1月27天出差补助,***主张1620元符合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暂支款,根据财务报销制度,暂支款系用于公司业务,经审批流程发放,并明确了暂支款报销期限,故***主张已在暂支款结束后及时将消费明细及发票提供公司报销具有合理依据,而天亿达公司多次支付暂支款,但却并未提出过核销问题,也未提交催收归还的依据,表明其对暂支报销流程清楚知晓。且***收入明细显示天亿达公司另有报销款支付记录,与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流程一致,也与证人及天亿达公司原财务人员的**相一致。故天亿达公司主张归还暂支款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2100元、2021年4月工资7328元;二、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经济补偿74415.29元;三、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出差补助1620元;四、驳回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2020年2月工资。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天亿达公司主张当月全员未上班,但该情形非因劳动者原因且在一个工资周期内,故一审法院根据工资发放情况及劳动者主张核算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关于2021年4月工资,天亿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天亿达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报酬的情形,***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天亿达公司扣除该月工资无法律依据。一审根据劳动者的收入纳税明细及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核算工资并无不当。 关于经济补偿,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承前所述,天亿达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属实,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天亿达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核算相关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关于出差补助,***在仲裁时的计算方式及金额是按出差补助标准计算,因此仲裁裁决按出差补助项目予以认定未超出仲裁请求范围。按照***出差期间及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天亿达公司已支付2020年12月出差期间的补助1860元,亦应支付剩余出差期间即2021年1月27天出差补助1620元,故一审法院对***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暂支款,天亿达公司主张劳动者返回暂支款,劳动者主张报销款已通过报销且将超出部分以报销款形式通过公司账户转账至个人账户。天亿达公司财务报销制度明确暂支款经审批流程发放,并明确暂支款报销依据、期限及逾期报销后果。天亿达公司多次发放暂支款却未催讨、未核销与常理不符。劳动者主张已通过报销,结合其提供的收入明细及**,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故一审法院采信*****,对天亿达公司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天亿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叶 刚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芮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