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梅薇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81财保375号

申请人:合肥梅薇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张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R3AT7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7025450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1号翡丽时代广场4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N4XNY86。

负责人:万飞,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梅薇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名下价值3324212.9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梅薇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花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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