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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9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卫士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2939号
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宝信润山B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50258110B。
法定代表人:孙丕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幢1号楼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7025450X。
法定代表人:周万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红,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捷,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家卫士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栖霞南街5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9836864X8。
法定代表人:孙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卫士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成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欣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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