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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黎旸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584号
原告:南京黎旸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0680018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70号1幢(新联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晋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宝,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7025450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1幢1009室。
法定代表人:周万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捷,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黎旸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黎旸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南京黎旸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海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静静
书 记 员 吴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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