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5民初481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三处委。
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华,男,汉族,1957年8月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告:***,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江(系***配偶),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5元,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红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