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5民初373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三处委。
法定代表人:方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华,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告:齐齐哈尔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东兴委。
法定代表人:徐长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实际收取7800元,7775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杨英大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阎佳尧